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公司存多项违规行为被罚2万元

千龙新闻网

2017-03-21 11:17

  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辽保监罚〔2017〕37号、38号行政处罚书显示,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在经营期间设立分支机构未及时报告,及未开立独立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被辽宁保监局处以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在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二、代收保险费时,未开立独立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时任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雪瑶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辽宁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有关应在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给予高雪瑶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有关代收保险费应当开立独立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辽宁金诺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给予高雪瑶警告并罚款1万元。

( 编辑:刘露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