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开放呈现“加速度”

国际商报

2018-05-22 23:29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措施,外资保险中介扩容、扩大外资保险中介业务范围是此次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亮点之一。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表示将尽早推动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的开放措施落地;同时发布的《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敏、林喆认为,上述举措意味着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三大领域将全部向外资开放,开放力度及速度超乎意料。

  保险中介业务加速向外资开放

  近两年来,中国保险业务向外资开放的步伐呈现“加速度”。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将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进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与路线图。11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宣布:3年后,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将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时宣布,中国决定在扩大开放方面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人民银行将抓紧落实大幅度放开金融业对外开放。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同时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外资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范围放开

  据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介绍,目前,对于保险经纪业务外资准入的限制主要在于准入资质及经营范围两方面。准入资质方面,境外股东在保险经纪公司中持股比例是否超过25%,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具备相应条件。而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规定,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外资保险公司除上述明确列明的业务范围,其他的业务领域受到限制,这是中资保险经纪公司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区别。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称,目前,中资保险经纪公司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对象的限制,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是目前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禁区。而围绕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展开的保险业务,目前约占整个保险市场的八九成以上。

  此次放开经营范围限制,意味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将在境内保险市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优势在于风险控制能力,尤其是在财产险领域的风控能力,如投保前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防损控制、出险后的理赔服务等方面经验丰富。放开这一限制,可以为国内企业和民众提供多样化投保的选择。

  保险代理外资持股比例放宽

  或引发并购热潮

  目前,对于保险代理业务外资准入的限制主要在于持股比例,一般而言,境外股东在保险代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作为例外,根据CEPA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在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的通知中指出,将尽早推动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开放措施落地。目前就持股25%的境外股东资质要求,银保监会虽尚未发布相关规定,但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预计以下两项资质条件不排除将来纳入相关规定的可能性,即具有相应的保险代理从业经验,满足相应的财务及资产条件。

  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认为,持股比例的开放举措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领域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在合资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也将有所增强。进一步的开放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预见,保险代理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后,将引发新一轮保险代理机构并购热潮。”

( 作者:何芬兰   编辑:郭伟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