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了!ofo八千万银行存款和财产被冻结

中新经纬

2019-02-21 13:31

  ofo和天津飞鸽的合同纠纷有了结果。2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和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裁定书》,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计8082.75万元的银行存款和相应财产被冻结。

ofo资料图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8日,天津飞鸽公司、东峡大通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并签署《往来账项询证函》。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4月8日,东峡大通公司欠付天津飞鸽公司货款87608172.9元。

  此后,东峡大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天津飞鸽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5月30日,东峡大通公司尚欠天津飞鸽公司货款73037957.9元。天津飞鸽公司已就欠款情况多次与东峡大通公司沟通、催要,但东峡大通公司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欠款。

  根据《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2710157.9元及违约金7789499元;

  二、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2710157.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根据该份《裁定书》,申请人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80827456.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80827456.9元)。

( 编辑:戴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