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董事长被曝涉韩建旻受贿案 上市后业绩依赖并购 现金流近乎枯竭

中国网财经

2020-01-09 13:10

  中国财经中心1月9日讯(记者 里豫 李冰岩)近日,上市公司汇金股份(300368.SZ)被爆出涉前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韩建旻受贿一案,公司董事长曾在上市前为顺利过会涉嫌通过中介机构行贿证监会前发审委委员韩建旻。值得注意的是,汇金股份在成功上市后,不仅发生了业绩变脸,而且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购,由此带来了公司流动性异常紧张。

    为过会求关照 董事长委托中介机构行贿韩建旻

  记者了解到,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韩建旻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已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8)黔2633刑初91号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韩建旻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在审核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中,违反规定收受申请公司董事长或保荐机构人员的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旻在受国家事业单位聘任担任发审委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企业上市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申请企业的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437871.7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韩建旻受贿案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显示,2012年5月,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景涛,在申请公司上市时,为保证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拿2万美元给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人帮忙联系韩建旻。中介机构的人联系韩建旻后,将2万美元送给韩建旻并让其帮忙。2014年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河北汇金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对于在韩建旻受贿罪一案中,汇金股份及其中介结构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还需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事实、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上市后业绩变脸 利润多依赖并购

  资料显示,汇金股份2014年1月23日登陆创业板,主营业务是为金融银行业提供软件、硬件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较为常见,比如银行大厅里的取票机、硬币取款机等。

  上市第一年,汇金股份先后收购上海棠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棠棣”)、北京东方兴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兴华”),以及设立河北德兰尼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控股子公司。

  东方兴华和上海棠棣两家公司在被收购当年分别贡献净利润占汇金股份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98%、20.17%。扣除两家第四季度及时“救场”的公司贡献的业绩,汇金股份2014年实现净利润将同比下降四成以上。

  2015年,汇金股份再次出手。先是在10月31日斥资3.3亿元收购深圳市北辰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辰德科技”)55%股权,溢价2.90亿元计入商誉。接着在12月31日以300万元现金增资入手北京中荣银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荣银利”)60%股权,产生商誉29.05万元。

  北辰德科技在2015年11月、12月累计妥妥给汇金公司贡献了月1745万元的净利润,占当年净利润的三分之一。如没有这项收购,业绩将下滑20.75%。而有了这项收购,业绩上升17.77%。

  但收购带来了业绩的飙升,但也埋下了风险,在完成业绩承诺期后,并购标的开始亏损。2017年,汇金股份做了不少努力,比如将研发支出资本化,但2017年当年还是出现了1.66亿元的巨亏。

  2018年,汇金股份扭亏为盈,但靠的不是自身的主营业务,而是处置非流动资产。

  近期,曾经为公司业绩作出“贡献的”并购标的北辰德科、河北汇金等悉数被公司出售股权。同时,公司还在不断的并购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近年来的现金流状况近乎枯竭。

  数据显示,汇金股份2017年以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均为负值,截至2019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继续恶化至-1.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金额为-1753万元。

  近年来,受到移动支付、现金替代、数字化无纸化等新技术影响,公司传统捆扎系列部分产品市场需求下滑;银行新增实体网点数量明显下降,银行网点类智能终端需求放慢,公司的产品生存空间变小,毛利率持续下降,主营业务不断萎缩。

( 作者:里豫 李冰岩   编辑:李冰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