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新京报房产

新京报

2018-09-28 08:16

  今天(9月27日),中弘股份发布公告称,股票已连续 10 个交易日(2018 年 9 月 13 日-27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这已不是中弘股份第一次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的风险提示公告。8月28日,中弘股份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2018年8月15日-2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除了存在被退市的风险外,近日来中弘股份二股东的一则拟减持股份公告无疑将令公司雪上加霜。

  9月26日晚,中弘股份发布公告称,持股9.54%的股东“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增富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增富1号”),拟在六个月内减持不超公司总股本的6%。此前,增富1号自2018年3月27日以来的6个月内,共计减持公司16781.2022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

  不过第二天(9月27日),中弘股份便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中弘股份函询增富1号,请增富1号结合公司目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减持预披露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细则规定,如是,请具体说明理由;如否,请立即予以更正,并说明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据了解,中弘股份因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安徽证监局《调查通知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中弘股份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

  今天(9月27日),中弘股份还发布了关于增富 1 号的回复公告。增富 1 号表示,在此前的公告中已明确“窗口期不减持”,理解《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属于窗口期,因此在中弘股份立案调查期间不减持。

( 作者:段文平   编辑:李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