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晴起诉更美App侵权 获赔14万

中新经纬

2021-05-06 15:46

  日前,演员许晴起诉更美App侵权一审判决书公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更美App”关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许晴公开致歉,赔偿许晴经济损失14万元。

  13篇文章擅用28张肖像图片

  根据判决书,原告许晴表示,被告于2020年5月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更美”上发布标题为《手撕女演员、公开声称讨厌许晴,宁静是真性情还是自我作死?》《51岁的她少女颜、漫画腿,冻龄术吊打许晴和俞飞鸿啊!》等13篇文章,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28张肖像图片,并多次配有大量整形项目宣传、美容产品促销和官方APP、公众号商业信息。

  原告许晴提出,原告系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较大商业化价值,被告未经许可多次擅自利用原告的肖像对其提供的整形项目服务进行推广宣传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严重侵犯原告肖像权。此外,被告还在上述涉案文章中多次编造“其实除了水光针和肉毒素这样的项目,她也会定期去做埋线提升”等不实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误导浏览者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美容整形项目,对原告产生误解,从而降低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亦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对原告的侵权系被告的第二次侵权。2018年4月,被告曾因在相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侵权文章而被原告起诉至北京市其怀柔区人民法院。被告在一年后在相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在多次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未删除涉案侵权文章,主观恶意明显。基于上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为肖像权,并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许晴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终止涉嫌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且需经法院和原告审核认可,致歉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55000元。

  对此,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公众号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从中获益,只是一种类似于在贴吧、论坛上发布话题讨论帖的行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立即实施了删除文章等措施,并且相关文章的点击量较小、传播影响范围有限,原告过高的诉请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发布的文章和照片,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没有引起任何社会的不良影响与负面评价。综上,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姓名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许晴获赔14万元

  判决书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晴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以预防保健咨询、医学研究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属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IP360证据保全,被告对相关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肖像不持异议。

  为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较高及被告影响力较大,原告提交了被告微信公众号继续发布文章的截图。此外,原告主张原告于2018年曾就被告违法使用其肖像事宜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于2018年7月16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8492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被告又发生侵权行为,被告对(2018)京03民终8492号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案外人与其产生肖像权涉诉纠纷的事实予以认可。

  此外,原告提交《律师函》及EMS截图,显示原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签收。原告主张合理开支为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和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许晴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中原告许晴肖像的可识别性。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被告微信公众号、销售被告商品、项目,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性质,其主张属于属于言论自由的抗辩不能成立。现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许晴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本院认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许晴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许晴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许晴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晴经济损失140000元;驳回原告许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 编辑:张紫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