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老赖”案中案黄淑芬胜诉

北京青年报

2018-12-07 09:37

  近日,备受热议的“教科书式老赖”一案又有新进展。因“老赖”出资其女名下房产,受害人儿子将“老赖”及“老赖”女儿告上法庭。12月5日,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教科书式老赖”财产分割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赵勇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判决“老赖”黄淑芬对涉案财产确有出资,但房产不归其个人所有。对此,赵勇表示,未来不排除上诉的可能,具体情况将与律师一同商议。而黄淑芬方也表示,将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科书式老赖”

  拒付赔偿款引出案中案

  2015年,河北唐山的赵勇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重伤,经两年治疗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其间,肇事司机黄淑芬以还贷款的理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的85万余元赔偿款。

  此后,赵勇在网络上发布黄淑芬拖欠赔偿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赵勇在视频中指认称,黄淑芬的女儿刘明月,用她的名字协助黄淑芬在车祸后第二个月买房买车,并成功转移财产,总价超百万。之后,有网友将黄淑芬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因黄淑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7年12月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黄淑芬案进展称,已将黄淑芬女儿刘明月名下的一处房产依法查封,理由是该房产的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出资。

  据此,赵勇提起“确认黄淑芬在女儿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的民事诉讼案。8月22日,该案在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开庭。

  法院宣判黄淑芬胜诉

  涉案房产不归其个人所有

  12月5日,“教科书式老赖”又添新进展,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黄淑芬、刘明月财产分割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黄淑芬胜诉。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勇认为,被告黄淑芬在发生交通肇事及法院判决黄承担责任后,黄淑芬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不履行。但被告刘明月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一处房产,黄淑芬拥有70%的所有权,故提起诉讼。

  判决书中称,被告黄淑芬与刘明月系母女关系,黄淑芬离异,二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只有其母女两人。而刘明月名下房产的购房定金和首付款,系黄淑芬以刘明月名义分别于2014年7月、8月交纳的。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刘明月共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房屋首付款和还贷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

  法院查明,2015年12月,刘明月因购买涉案房产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35万元,期限5年。但银行经审查认为刘明月偿贷能力较低,故建议增加黄淑芬作为共同借款人。法院认为,黄淑芬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上签字,是因为黄、刘二人的母女关系。银行认定房产是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故批准贷款。但是,购房合同上并无黄淑芬的名字。

  基于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后宣判,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整个购买过程,黄淑芬未作为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事实。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涉案房产应为刘明月个人所有。虽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淑芬对涉案房产确有出资,但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产为黄淑芬和刘明月共同共有,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

( 作者:李涛   编辑:张倩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