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

中国网财经

2019-06-25 11:48

  中国网财经6月25日讯 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具体如下: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6月14日

( 编辑:李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