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6万元

千龙新闻网

2017-04-06 15:14

  千龙网北京4月6日讯 近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津市环罚字[201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万元。

  处罚书显示,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崔黄口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一台型号为SHX35-1.6-H的燃煤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662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7年2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7年3月23日,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环保局提出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该单位跟不上环保的脚步;二是环保投入太大,超净排放的设备改造最少需要2000万元;三是供热企业是微利行业,恳请环保局减少处罚;四是超标的事实是存在的,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单位也在努力做到达标排放,但很难。

  经复核,天津市环保局认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减免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环保局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6万元罚款。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