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被罚款35万元

千龙新闻网

2017-06-12 11:00

  千龙网北京6月12日讯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京发改价格处罚[201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因存在“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的问题被罚款35万元。

  资料显示,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泰德商务花园A座406室,法定代表人为申跃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4月起对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2012年至2016年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

  资料显示,2012年以来,当事人组织会员单位,通过会议、邮件和自律文件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的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相关事实如下:

  (一)2012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2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包括《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业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二)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4年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收费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收费标准》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收费标准》。

  (三)2015年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事实

  2015年3月20日,当事人下发《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5〕5号),规定6家会员单位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国管局项目)的收费标准。6家会员单位知悉相关事实,并在国管局项目中以京物评协字〔2015〕5号文中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

  (四)2016年通报未执行收费标准的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签署执业承诺书

  1.2016年1月6日,当事人下发《北京安达智业、北京军明永信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工作中违规从事评估业务的通报》(京物评协字〔2016〕1号),对2家未按收费标准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2016年1月7日,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把1号文件发送给48家会员单位。

  2.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下发《关于签署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执业承诺书的通知》(京物评协字〔2016〕2号),组织会员单位签署《承诺书》,要求会员单位“严格遵守收费标准”。2016年1月27日,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把2号文件发送给48家会员单位。48家会员单位签署承诺书。

  对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1.当事人组织会员代表与国管局商谈国管局项目的收费价格,商谈过程中会员代表相互之间进行过沟通、商量。之后当事人通过下发京物评协字〔2015〕5号文及会议的方式告知6家会员单位国管局项目的收费标准。6家会员单位认可并在国管局项目中以此收费标准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2.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不在中央或北京市的定价目录当中,应当是市场调节价。3.当事人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执业收费价格,一方面限制了优质经营者提高价格、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另一方面使效率低下的经营者难以通过竞争被淘汰出市场,并不会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条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只有当事人的会员单位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因此本案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服务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没有或限制价格竞争,经营者就缺少降低成本、提高评估服务质量的动力,行业的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消费者的利益缺乏保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固定行业内价格行为,性质严重,当事人在垄断协议达成过程中起组织作用,并且以通报未执行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和组织会员单位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推动垄断协议的实施,违法行为程度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当事人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