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联美嘉资产评估涉多项违规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警示

千龙新闻网

2017-08-21 13:32

  千龙网北京8月21日讯 近日,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安联美嘉的资产评估中存在多项违规,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决定书显示,2015年,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重大重组。在本次重组中,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联美嘉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华夏金信评报字[2015]第069号评估报告。湖南证监局对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相关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安联美嘉资产评估报告部分内容缺失或不协调。主要问题涉及:(1)评估报告未见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2)评估报告未见对影响被评估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分析、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企业的业务分析、财务报告及企业申报资料所作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等内容;(3)评估报告摘要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对特别事项的披露不一致,评估报告摘要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仅1条,而评估报告正文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共3条,评估说明无 “特殊事项说明”的相关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6条、第14条、第18条、第26条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16条、第46~50条的相关规定。

  2、资产基础法评估底稿不完备且评估依据不足。主要问题涉及:(1)流动资产方面。评估底稿中应收账款仅询证一家供应商,预付账款评估工作仅复印个别协议或合同,其他应收款均无函证;(2)固定资产方面。机器设备共15项,仅“触摸屏”有1张勘察底稿;(3)存货方面。发出商品的评估单价普遍比账面单价高,即高于评估基准日前后的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该评估无询价程序及相关过渡表;(4)所有成本法底稿无确定完全重置成本的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及其人工作业的评估测算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6条、第11条的相关规定。

  3、收益法评估底稿逻辑欠严谨且评估依据不足。主要问题涉及:(1)未来收入的预测趋势、预测值与其分析矛盾。评估说明中的分析(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市场分析等)显示:“被评估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趋势是递增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因此,评估人员立足谨慎原则将2015年3~12月产品销售数量的增长率估算为63%左右(但无相应底稿支撑该预测值的合理性),而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产品销售数量的增长率却预估为大幅下降趋势,与前述分析矛盾;(2)未来产销量的预测依据不足。在评估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预测中,各产品于未来年期的产量预测值是依据其市场占有率来估算的,而评估底稿中的资料载明的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数据与其矛盾;未来年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也是根据市场占有率来估算的,但未来年期的市场占有率估算无相关底稿作为可靠依据;(3)销售价格预测缺乏依据。历史年期的销售单价有波浪式下降之势,但安联美嘉2015年3-12月的销售均价预测数据却是上升的,且一般电子产品的销售价款均表现为逐年下降,该预测销售均价上升无相关底稿支持;(4)收益法计算表中的“资本性支出”的测算未见相应测算底稿支撑。(5)收益法评估的折现率的测算底稿不够完整。折现率测算底稿不够完善、可比企业的选取无相关支持性底稿、未见企业资产配置说明。(6)收益法评估预测表中 “折现期”为5/12年,而评估基准日至2015年末的时间间隔为10/12年,其收益实现时点为5/12年还是为10/12年的差别将导致未来各年期的折现系数的变化,从而导致产生的评估值差额118.3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14条、第27条、第37条、第46条、第51条的相关规定。

  4、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未见《评估计划》及评估技术方案等底稿,未见《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表》、《独立性评价表》、《委托方反馈意见表》、《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表》、《初步评估结论分析表》及“经综合分析确定的最终评估结论”等关键性工作底稿;(2)现场调查方面的工作底稿,主要是缺少了《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现场调查方式选择表》,而在《访谈记录》中,所记录的回答与所提出的问题不匹配,且问题不全面(一般须就进货、销售、价格、人员、薪酬、资产状态、特别是企业运营、上下游客户资源等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业务负责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并编制《访谈记录》);(3)缺少对全部机器设备实施现场勘察的底稿;(4)对于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绝大部分未能函证并获取回函,亦未见实施替代程序的底稿及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查阅记录”;(5)收集评估资料方面,未见收集的评估对象的相关权益状况文件,未见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底稿,未见询价记录及作价依据等相关底稿。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6条、第10条、第11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6条、第24条,《资产评估准则——独立性》第6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16条的相关规定。

  湖南证监局认为,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6条“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该公司应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据公开资料显示,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与评估有关的咨询服务。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