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泽股份因关联担保及反担保未披露收股转公司警示函

千龙新闻网

2018-03-02 10:25

  千龙网北京3月2日讯 全国股转公司网站3月1日公布了对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泽股份)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148号)。

  决定显示,瑞泽股份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关联担保未披露的违规事实。2014年9月19日,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庄禾小贷)与刘珍华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借字0919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刘珍华向庄禾小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0日,月利率为45%。为此借款事宜,庄禾小贷与烟台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泽有限)、张维桐等人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保字0919号”的《保证合同》,瑞泽有限、张维桐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披露。

  此外,瑞泽股份还存在反担保事项未披露的违规事实。烟台融资担保与烟台鸿瑞集团于2014年12月签订“烟担保信贷委字(2014)第169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受托为烟台鸿瑞集团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担保。瑞泽有限、刘珍华、张维桐等人向烟台融资担保出具“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或“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为烟台鸿瑞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上述反担保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瑞泽股份关联担保及反担保未披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第2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关联担保及反担保未披露行为,申请挂牌公司、时任瑞泽股份董事长刘珍华、时任瑞泽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维桐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决定对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瑞泽股份董事长刘珍华、时任瑞泽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维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