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得通过捆绑车位价外加价

南昌日报

2018-12-05 07:30

  本报讯(何华丹 记者 张代艳)严禁捆绑搭售、严禁价外加价、严禁捂盘惜售、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给购房人……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申报预(销)售许可证

  我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属地房管部门报送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预(销)售许可申请前须报送商品房“一房一价”表,并纳入网签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对未按制度报送上市计划和 “一房一价” 表的项目,暂缓办理网签。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达到预售条件的楼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预(销)售审批行政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证,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对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外公开销售;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暂缓办理项目网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通知》明确,我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批准预(销)售房源,并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以下信息: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信息,包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精(全)装修商品住房还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施工图审机构对装修设计图的审查文件、住宅装修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住房预(销)售不得捆绑出租车位、储藏间

  我省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市县,今年12月底前应当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

  我省对新批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新建精(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造销售楼盘内所有户型实体装修样板房,并由多家评估机构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价格评估,评估后的均价作为装修销售价格,装修销售价格与住宅销售价格分开计算。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当在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中体现。同时,我省规范车位(车库)出租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所配建的汽车车位(车库)出租价格作出承诺,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住房预(销)售不得捆绑出租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

  《通知》明确,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违规为炒房人垫付首付

  《通知》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绑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外加价;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我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住房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