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进一步规范

中国经济网

2019-02-22 19:38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2日讯(记者 董碧娟)财政部今天发布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以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操作指引》 明确了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议案审议程序、报告制度等方面内容。比如,明确了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二是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是指根据公司法、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或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

  财政部要求,股权董事应注重与所在金融机构董事会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董事会会议及议案安排,推动所在金融机构做好议案的起草和准备工作。议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权董事应明确提出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是明显不符合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或公司发展规划的;二是不符合所在金融机构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三是预沟通过程中派出机构明确表示不成熟的。

  此外,股权董事应当根据议案审议权限,结合派出机构的反馈意见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依法行使表决权。其中,对于派出机构有明确投票指示的议案,股权董事应严格执行,不得违背投票指示进行表决。

  在报告制度方面,股权董事应在金融机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会议情况。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