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经济日报

2019-09-05 06:19

  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已将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金、利息债权,以及该等资产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利益)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022-58676357,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1-10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71-5842190,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暂计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及/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4.本公告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19年6月18日。

  序号债权银行借款人借款文书合同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余额合计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 180410471416-0

  180410471378-0

  180410471319-0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常州)有限公司、玉柴桩工(常州)有限公司、天津银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4-001号)

  72,399,775.081,247,013.3973,646,788.47合计:72,399,775.081,247,013.3973,646,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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