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P2P借贷案件存三大审理难点 平台违规操作普遍

中国网财经

2017-12-18 16:39

  中国网财经12月18日讯(记者 毕晓娟) 今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进行通报。

  三中院宋毅庭长介绍,目前P2P网络借贷案件存在三大审理难点: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具体而言,(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

  1.平台担当多种角色、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基于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之外,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居间、委托、债权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同时,为促进交易,平台往往还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据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台还有可能与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关系等。

  2.存在多次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困难

  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多属异地,且平台在撮合交易时存在多对多匹配的情况,为方便债权实现,实践中一般通过多次债权转让将债权进行集中。这就使得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实际出借人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多以主体资格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效力进行核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3.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现实中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所实施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E租宝就是典型。实践中,平台归集资金的行为与非法集资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导致案件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

  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传统借贷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签订纸质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台三方之间只有电子合同,且电子合同一般存储在平台的数据库。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支付功能,款项的交割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导致相关支付事实的证据形式也主要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三)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是审判中的难点。

  1.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

  归集资金是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2.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本付息

  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3.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

  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三是平台向出借人收取咨询费、信用管理费等。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 编辑:张明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