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完成系统改造升级

中国经济网

2017-09-11 06:58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要求自《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以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施行已有两个多月,多家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公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大体完成系统改造,对公司原有销售系统审核标准也进行了升级和整改,传统的以业绩评价为核心的基金评价体系正在升级为以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

  多数公司完成系统改造升级

  北京一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总裁告诉记者,在新规出台之前该公司的相关系统就改造好了,7月1日《指引》细则出台后,又针对细则要求对系统做出部分微调,目前在新规适用上没有大的困难;在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分类方面,采用的是第三方券商研究机构提供的评价体系。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称,据他了解,行业多数公司已经完成新规对接,他所在的公司也按照新规要求对销售系统进行了调整,尤其是线下销售的直销柜台、互联网销售以及具备代销资格的代销机构的合作层面,依照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产品风险等级、投资者调查问卷等进行了销售系统的升级。

  该人士称,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是新老划断,如果向老客户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可继续正常进行;针对新客户和老客户购买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则需要对照新规去执行。

  谈及新规对日常销售工作的影响,该人士称,“新规执行后,很明显的感受是基金的售前介绍义务更多了,比如因为经营机构自身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客户本金亏损、影响客户判断等需要提示风险,以更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适当性评价仍存四大难题

  北京某券商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认为,与传统的以产品收益率和波动率来评价基金业绩不同,适当性评价需要以合适的产品匹配合适的投资者,并揭示产品的杠杆率和潜在清盘风险等更多更细致的内容。未来,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将让基金评价从传统的以业绩评价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转向以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

  该总经理称,“以分级基金为例,即便是分级A,也需要提示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对一些条款复杂的分级A也要提示较大风险;针对迷你基金,不再仅仅从产品收益率和波动风险来说明风险,还要对投资者声明产品规模过小可能导致清盘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不用心经营等风险。”

  他也坦言,公募基金适当性评价难点仍有很多: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众多,目前市场有基金管理人120多家,有代码的基金产品有7000多只;二是新基金不断增加,新基金类型不断产生,基金产品设计也越来越复杂,跨界跨领域的越来越多,流动性管理越来越复杂;三是基金管理人数量日益增加,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多元化;四是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投研组织形式也日益多元化。

  不过,他表示,公募基金的适当性管理是私募基金、券商资管的“标杆”,公募基金产品若划分清楚了,其他资管产品就可以相应地对标适用。

  两套体系区分匹配相应投资者

  销售适当性规定要求了解客户、对推荐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将金融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等,而对“普通、专业”两类投资者的划分,也衍生出不同的产品风险匹配版本。

  具体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层面,沪上一家律所合伙人认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都按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排序分为R1、R2、R3、R4、R5等5个等级,但没有规定具体名录,只提出了参考性指标。这意味着允许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产品的风险评价存在差异,公募基金在实践中也可以把产品评价委托第三方,并对产品风险设置二级分类,细化产品风险级别。

  上述北京第三方销售机构总裁称,该公司采用的产品风险评级是券商研究机构提供的评价体系,销售机构自己去作评价可能会有违规风险。

  具体到产品与投资者匹配,上述北京券商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表示,针对普通投资者,原则上基金的初始定级与基金分类匹配,直接将基金简单划分为低、中低、中、中高、高(R1~R5)等5个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去匹配;针对机构或少数高净值客户,每只基金在基础初始风险等级基础上,还会新增细致的二级风险等级划分、特定风险点揭示等内容,而且针对机构的个性化需求分类并不需要公开。

  该总经理称,“根据我们的统计,目前中低风险、中风险(R2、R3)的产品数量占比分别为29.63%、56.02%,需要更加细致的二级分类与客户去匹配。另外,个别基金越来越复杂,份额结构多级、投资标的多元化、个别基金还具备一些短期性特征,例如今天是R2,明天是R4,我们会特别补充"特别风险点揭示"等,安排做好特殊产品与客户的匹配。”

  对于不适当的投资者,上述沪上律所合伙人表示,新规虽然强调推介适当性,不允许推介错配,但在告知风险不匹配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管理人在确认投资人不属于最低能力投资者并给与特别警示后,也可以提供销售产品和服务。

  “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的保护,如高龄客户,他们的资金来源是养老储蓄,不能承受较大风险,投资习惯也以储蓄和银行理财为主,缺乏产品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更容易受到销售人员误导等,销售机构对这些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要履行特殊保护义务。”上述律所合伙人称。

( 编辑:张明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