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银控股子公司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承诺最低收益等

中国经济网

2021-12-27 17:18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8号显示,近期,广东证监局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制作的久银久富12号稳健优选私募投资基金(简称:久富12号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珠海久银股权投资未按照久富12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向久富12号基金的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珠海久银股权投资成立于2013年6月9日,是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银控股,股票代码833998)的全资子公司。久银控股的主办券商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行:(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制作的久银久富12号稳健优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12号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久富12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向久富12号基金的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 编辑:叶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