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教育改数据冲IPO 去年业绩下降APP违规两遭通报

中国经济网

2021-02-03 09:17

  2月5日,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教育”)首发申请将上会。金智教育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6.97亿元,其中1.59亿元用于“基于混合云的智慧校园超融合平台建设项目”、1.62亿元用于“一体化智能教学云平台建设项目”、7632万元用于“营销服务网络及业务中台建设项目”、3亿元用于“产品研发及技术升级基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金智教育本次拟募资额超过公司各期总资产。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金智教育资产总计分别为4.23亿元、4.91亿元、5.33亿元、4.2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3.91亿元、4.49亿元、4.89亿元、3.76亿元,占比分别为92.46%、91.48%、91.83%、88.31%。

  以上同期,金智教育负债合计分别为2.55亿元、2.52亿元、2.33亿元、1.7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分别为2.50亿元、2.43亿元、2.28亿元、1.69亿元,占比分别为97.94%、96.34%、97.67%、96.74%。

  截至2020年末,金智教育资产总额为6.11亿元,同比上涨14.65%;负债总额为2.41亿元,同比上涨3.05%;股东权益为3.70亿元,同比上涨23.69%。

  此前,金智教育曾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6月17日,金智教育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自2020年3月11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比发现,金智教育在招股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公司在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2018年数据对不上。

  新三板年报显示,2017年、2018年,金智教育营业收入分别为3.05亿元、4.13亿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50.34万元、6029.08万元。

  招股书数据则显示,2017年、2018年,金智教育营业收入分别为3.02亿元、4.07亿元,与年报数据分别相差-287.14万元、-605.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41.38万元、6794.58万元,与年报数据分别相差-408.96万元、765.5万元。

  招股书显示,金智教育在申报前的上市辅导和规范阶段对股转公司挂牌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申报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事宜累计对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12.38%、13.43%,对2017年末、2018年末净资产影响分别为-1.47%、2.42%。

  金智教育2017年和2018年申报合并报表会计差错调整主要原因为:1)按合同维度重新列报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调整跨期收入,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金额;2)阿里云大学业务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3)成本核算及跨期调整、外购暂估调整,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及存货转销;4)薪酬的跨期调整;5)根据计提政策,补计提相应预计售后服务费;6)房租押金及员工备用金、待摊房租、预付一年以上房租、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之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重分类调整;7)因坏账准备、可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8)财务核算的其他零星调整。

  据招股书数据,金智教育营收净利连续2年增长后,2020年营收净利双降。公司经营净现金流连降2年半,但在2020年末大增。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金智教育营业收入分别为3.02亿元、4.07亿元、4.82亿元、6865.72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34亿元、3.73亿元、4.20亿元、1.3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41.38万元、6794.58万元、8535.41万元、-4776.9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01.11万元、2268.12万元、2212.17万元、-8168.52万元。

  2020年,金智教育营业收入为4.76亿元,同比下滑1.33%;净利润为7092.18万元,同比下滑15.7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663.34万元,同比大涨201.21%。

  2020年上半年,金智教育应收账款超过公司同期营业收入。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末,金智教育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044.74万元、10881.46万元、17431.25万元和9514.60万元。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末,金智教育存货金额分别为5917.06万元、5256.06万元、4009.48万元和7060.9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11%、11.71%、8.20%和18.77%。

  金智教育研发费用在同行中高于佳发教育,但低于新开普,研发费用率则超2家同行。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金智教育研发费用分别为7263.65万元、7275.61万元、8995.45万元、4442.17万元,其中工资薪酬分别为6229.59万元、6014.89万元、7717.91万元、4150.87万元,占比分别为85.76%、82.67%、85.80%、93.44%。各期,金智教育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4.08%、17.87%、18.64%、64.70%。

  以上同期,同行中佳发教育研发费用分别为2360.69万元、3427.99万元、3537.93万元、1235.16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2.28%、8.78%、6.07%、4.05%;新开普研发费用分别为7754.22万元、8749.92万元、10585.32万元、5010.19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0.08%、10.45%、10.98%、16.58%。

  金智教育销售费用率在同行中高于佳发教育,但低于新开普。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金智教育销售费用分别为6004.52万元、7466.99万元、8883.78万元和3473.3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90%、18.34%、18.41%和50.59%。2家同行中佳发教育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0.70%、10.66%、8.82%、5.45%,新开普分别为23.37%、24.98%、24.31%、34.48%。

  “今日校园”APP是金智教育开发的一款移动应用,亦部署在公司公有云服务平台中。报告期内,金智教育因“今日校园”APP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分别于2020年8月和11月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组的核查整改通知/通报。

  被通知/通报的主要原因为:①APP、SDK未告知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且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②APP、SDK未向用户告知且未经用户同意,私自使用个人信息,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特别是私自向其他应用或服务期发送、共享用户个人信息;③未明示收集的用户学生证信息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金智教育,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高等教育信息化服务提供商拟科创板募资近7亿元曾挂牌新三板

  金智教育是国内领先的高等教育信息化服务提供商,以自主研发的智慧校园运营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为基础,为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提供软件开发、运维及服务、系统集成等信息化服务。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软件开发收入占金智教育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04%、86.99%、87.22%、60.16%,运维及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45%、7.83%、10.18%、33.80%,系统集成收入占比分别为8.51%、5.18%、2.60%、6.04%。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郭超、史鸣杰分别持有公司24.09%、16.06%股权,并通过南京明德间接持有公司10.94%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1.09%表决权,系金智教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超为金智教育董事长,史鸣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二人简历如下:

  郭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00年12月任江苏东大金智网络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8年1月任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任金智有限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南京乔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福建金智董事长;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南京云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任金智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任知途教育执行董事。2012年6月至今任皖新金智董事;2013年11月至今任南京明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南京混沌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金智工程执行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史鸣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高级软件工程师;1998年11月至2000年6月任万国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跨行业解决方案经理;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任赛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总监;2001年7月至2003年1月任南京南大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总监;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教育信息事业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任金智有限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福建金智董事兼经理;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任金智有限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任上海科探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今任南京明德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明德商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任圆周网络执行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圆周网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明德研究院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一年半8家控股子公司共亏损超2000万元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在金智教育旗下的8家控股子公司中,2019年度半数(4家)亏损,净利润亏损数额共计1201.85万元;2020年上半年超六成(5家)控股子公司业绩亏损,净利润亏损数额共计865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智教育拥有江苏金智教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智工程”)、南京明德商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德商服”)、江苏金智教育培训中心(“金智培训”)等8家控股子公司和3家参股公司。

  2019年度,上述8家控股子公司中,金智工程、明德商服、南京圆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圆周网络”)、南京混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混沌”)4家控股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9.77万元、-313.39万元、-796.45万元、-2.24万元。

  金智工程、明德商服、圆周网络3家公司继2019年亏损后持续亏损,2020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66.34万元、-131.77万元、-490.37万元;2020年上半年,江苏知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知途教育”)、南京青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青橙”)2家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89万元、-67.63万元。

  2020年上半年,只有金智培训、福建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智”)、南京混沌3家子公司的净利润未亏损,该期间这3家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0.59万元、0.23万元、5.75万元。

  记者注意到,虽并未出现净利润亏损,但这3家公司的净利润共计仅6.57万元,与上半年8家控股子公司865万元的净利润总亏损相差悬殊。

  曾被前员工非法复制代码

  2017年9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江苏达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傅某某等五人于2012年-2014年未经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了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公司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59.78万元、律师费20万元等。

  后因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傅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罪并提起刑事起诉,该案件中止审理。2019年1月1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苏8602刑初34号),判决前述被告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罚金。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傅某某等四被告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9]苏01刑终251号),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民事案件恢复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件作出判决。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傅某某等5人都曾在金智教育就职,分别在产品中心、工程中心、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离职后加入江苏达科。案件涉及金智教育研发的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

  被客户起诉项目延期违约官司尚未终审判决

  2019年3月18日,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项目延期违约,主张公司支付项目延期违约金107.04万元、因项目延期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2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等。2019年4月,公司做出答辩称:因项目启动延期、项目基础环境部署迟延等不可归责于答辩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且在合同履行及验收过程中,项目总承包方及最终用户方亦未对工期或其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亦已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款项,项目工期延期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要求公司承担律师费和商业信誉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同时,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项人民币132万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项的利息暂计为人民币10.10万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等)。

  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31187号),判决:一、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合同款115万元;二、驳回原告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20日,思科瑞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本诉、一审反诉、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 编辑:鹿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