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敛财处长牵出28个药企老总 问题企业行贿该不该免刑责?

中国经济网

2018-06-02 07:18

  一个敛财千万的药监处长,将28家药企及其主要负责人牵涉进去,这是十分罕见的公开案例。昨天,医健内参发出《巨贪判9年!广东药监处长家藏1400万 康美药业等28家药企贡献近半》一文,激起医药界与资本市场的强烈反响。

  根据已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蔡明,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从判决书中披露的所有证言可以看出,给蔡明直接输送“过节红包”、好处费及其他利益的,均为28家药企董事长或总经理。证言中,企业负责人给蔡明送钱的最主要理由是:搞好关系,希望企业不被为难,希望相关审批能更快得到批复等。

  再过三天,蔡明将迎来自己的55岁生日。上述判决书显示,蔡明1963年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县,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蔡明先后担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不到两年半的时间,共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622.7万元,另有折合人民币776万元巨额资产来源不明。

  胆量过人的敛财官员,已被绳之以法。另一个疑问是:被查明行贿总额超过620万的众多药企自身,是否有值得反思之处?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的当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事关企业存亡。

  康美药业等4家公司股价应声下跌

  28家行贿药企中,行贿超过20万元的药企有11家,按金额多少排序如下:丹霞生物 100万、心宝药业 56万、深圳路希达 55万、逢春制药54万、嘉应制药48万(不含其控股45%的广东华清园生物行贿5万元)、环西生物 40万港币、中山力恩普 30万、台城制药(即“特一药业”)29万、康美药业30万港币、利泰制药 30万港币、惠州中药 21万。

  28家行贿药企中,上市企业包括嘉应制药、特一药业、康美药业、逸舒制药(由众生药业控股逾80%)四家。作为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公众公司,未能恪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在行贿全名单被曝之后,投资者用脚投了票。截止到今日收盘,4家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均较大幅度下跌,最近三日4家公司盘中跌幅均超过5%。

  行贿48万元的嘉应制药(002198),今日收盘6.03,涨跌幅+0.00%,5月31日盘中跌幅达5%,收盘跌3.98%。另一家行贿5万元的广东华清园生物,嘉应制药持股45%。2013年12月30日,嘉应制药以675万元受让华清园生物45%的股权,成为后者的主要股东。

  行贿29万元的台城制药(“特一药业”),201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16年更名为“特一药业”(002728)。特一药业今日收盘17.30,微跌0.63%,5月30日收盘跌6.30%。

  行贿30万港币的康美药业(600518),今日收盘25.67,跌幅4.07%,盘中最高跌5.08%。康美药业是医药板块知名公司,1997年成立,2001年即在上交所挂牌,其官网称“国内资本市场率先突破千亿市值的医药企业”。

  行贿10万元的逸舒制药,2015年7月在新三板挂牌,股票名“逸舒制药”(832796)。2017年7月3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逸舒制药,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2017年10月24日,众生药业(002317)公告称公司拟以不超过4.23亿元收购逸舒制药80.5260%股权。2017年11月27日,持有逸舒制药49.63%股份的逸舒制药董事长黄庆文因个人原因辞职。众生药业今日收盘11.50,跌幅3.44%,盘中最高跌幅5.12%。

  血液制品企业丹霞生物被曝严重违法

  除了上述几家上市公司外,颇具市场影响力的,还有一家正在筹备上市的企业——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行贿方式在资本市场很有代表性。这家以血液制品为主业的企业,在上述28家行贿药企中,以100万元居首位。蔡明出事之后,2017年4月、6月,丹霞生物因严重缺陷和篡改数据等问题,被国家食药监总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及严厉查处。

  根据法院裁决书,2016年4月,丹霞生物进行股改,准备筹备上市。蔡明提出他想以他妹夫王东的名义,购买人民币200万元的丹霞公司原始股,得到丹霞生物董事长张某认可。2016年6月初,蔡明把转让股份需要的资料提供给张某,张某让公司人员起草股份转让以及委托持股协议,将张某儿子名下的部分股份转让给王东,并经公司董事会商议提取人民币100万元现金作为蔡明的返利优惠。2016年6月9日,张某及其子到蔡明家楼下,把股权转让协议及人民币100万元现金交付蔡明。

  之后几天,蔡明通过王东的银行账户分多次转人民币200万元到丹霞公司财务总监陈某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购买股份的出资款项。王东现为丹霞生物的隐名股东,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根据该判决书陈述,“丹霞公司现在市值45亿元,蔡明买股份时按照市值大概23亿元买的”。

  2016年6月,蔡明被羁押之后,丹霞生物失去了地方“保护伞”,公司问题陆续被查出。2017年4月26日, 丹霞生物因严重缺陷2项被国家食药监总局收回药品GMP证书。一个多月后,国家食药监总局于6月1日再度发布通告称,该局在组织对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中,发现丹霞生物“篡改人血白蛋白稳定性数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此将严厉查处。

  对于这样的问题企业,此前有过巨额行贿行为,是否适用行贿罪?不少业界人士有类似疑问,也值得司法部门关注。如不能及时追溯与严格认定“问题企业”的行贿责任,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守法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行贿罪认定关键: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数额超过3万即可认定行贿罪,有个前提: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3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所列行贿罪认定情形,包括:“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一项。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备行贿罪认定情形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编辑:刘小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