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暂行办法》出台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

中国网财经

2020-02-06 15:34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保稳健发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在这种大背景和监管趋势下出台的。过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分布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分,此次《办法》整体融合了之前的监管要求、最近监管要求,整体内容相对丰富。从目前看,《办法》最大变化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控股股东资质较之前更为严格。《办法》对于股东资质的要求基本延续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不过特别提高了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这是之前监管政策没有区分的。

  二是明确了金融产品持股的要求。近年来,部分机构通过金融产品间接持股,造成股东无法阳光化,《办法》对于金融产品持股有了明确规范。

  三是明确了股东的穿透监管原则。对股东穿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趋势,《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要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并进行香港信息披露。

  四是强化了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单,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关联交易,还要对关联进行内外部审计,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

  五是强化了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管要求,诸如要对信托公司股东进行穿透监管,要求每年度评估资质、履行承诺等事项,对于不合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或者采取形成处罚。

  总体看,《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需要看到,未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合规要求更高,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

( 编辑:鹿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