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不同国家信托公司的由来

中国网财经

2024-04-19 14:24

从历史看,在信托商业化之后,法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成为经营信托业的主要主体。保险公司是最早的从事信托业的机构,其后银行也获得了兼营的资质。

在营业信托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托活动带有强烈的金融属性,信托公司作为一种专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出现了。

信托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出现均“迎合”了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受到所处制度环境的约束。从发展史实来看,信托公司在不同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均各具特色,商业组织在如何使用“信托”工具上具有很强的国情个性,并不存在“标准”的道路。

美国信托公司的由来

美国从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大范围地运用公司组织的形式经营,比英国早50多年完成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过渡、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基础,是当今世界上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

问题一: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是什么?

美国的信托公司源自于保险公司

1818年2月24日,麻省人寿保险公司 (Massac hu-setts Hospital Insurance Company)成立,成立不久即被政府准许经营信托业务,它是第一家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

1822年2月28日,纽约农村火灾保险放款公司(Farmer's Fire Insurance and Loan Company)成立,于同年4月16日经政府批准经营代理买卖公司债券和代办转换股票等信托业务,由于信托业务需求旺盛,不久便放弃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全力发展信托业务,1836年该公司改称“纽约农业放款信托公司”,被认为是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

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一些保险公司逐渐以信托业务为主业,专业信托公司也相继成立。

1853年,在纽约成立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其业务比起兼营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与深化,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问题二:美国信托公司为什么会快速发展?

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美国急需资金用于恢复建设。为了适应战后重建的经济需要,政府放宽对信托公司的管制,一方面便利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资产迅速壮大;另一方面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可以兼营银行业务,这标志着美国信托公司既主营信托业务、又兼营银行业务的开始。

1913年,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批准《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政府批准州银行也被准许开办信托业务,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内部设立信托部、将银行改组成信托公司、银行购买信托公司股票间接操纵信托公司等。

美国的信托公司源自于保险公司,其后发展到信托业兼营银行业务,再后银行也可以兼营信托业务。目前,美国法律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相互兼营对方的业务,但在各自内部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必须严格分部门管理、分别核算。

日本信托公司的由来

19世纪末,日本从美国引入商事信托,解决当时企业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为国内重工业发展与引进外资提供便利。信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迅速攀升,从而奠定了信托业仅次于银行业地位的基础。

问题一:日本信托公司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日本的信托公司源自银行。1900年颁布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中首次出现“信托”字样,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信托业开始在日本落地生根。兴业银行经办公司债的发行、证券的代理事务被看作是信托行为。

为了帮助日本企业筹措资金、借款融通,1905年制订《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引进“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并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兼营该信托业务。

问题二:日本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1906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业务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

随着一战之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第一次高速发展。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06年的6家增加至1921年的488家,信托业务种类扩展至30多个,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金钱信托为主要业务,在融资方面与银行发挥相似的作用。

1922年,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在法律上的明确。由于地方型信托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信托业发展无序混乱,日本政府于先后制定《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

1928年,日本银行与信托公司实行分业经营。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框架,《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日本政府出台《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担保公司债券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

1943年,日本政府出台《兼营法》,再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到了1945年,日本的专业信托公司仅剩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川崎、第一劝业和日本投资信托7家,而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有11家。

二战后,信托业务发展陷入困境,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除奈良、京都之外,日本其他城市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极度萧条,通货膨胀严重,信托公司吸收资金困难,尽管1947年撤消信托公司金钱信托的两年期限要求,希望吸收短期资金来弥补损失,但无济于事。随着货币贬值越来越严重,客户委托财产大幅越少,甚至要求废除已订立的信托合同,信托业务发展陷入困境,政府推出多项举措。其中一条重要举措就是把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兼营银行业务。

1948年,政府鼓励信托公司转换为依《银行法》而成立普通银行,再按1943年《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改名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通过兼营银行业务,信托银行开拓吸收短期资金的渠道,帮助日本信托业摆脱经营危机,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同时,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确信托银行不允许经营除国债、政府债之外的债券承销代理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自1993年7月起,证券公司依照《金融制度改革法》的规定,纷纷设立信托银行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中国信托公司的由来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专业信托机构是1913年由日本人发起成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该信托事务包括:强制保证、保证买卖契约的履行、办理清算等。

1914年,开始出现华商创办的专业信托机构,如货币信托贸易交易所,这些信托机构规模小,基本设在东北地区,经营的信托业务大部分与豆类等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有关。

1921年,上海出现了12家华资信托公司,信托开始成为金融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信托公司采用兼营方式,在法定的经营内容范围内,除信托业务以外,银行、保险业务等均有涉及额、几乎包揽了农工商各业。

问题一:大陆地区信托公司怎么发展起来的?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这一段时期,全国陆续成立了多家信托公司,当时的中国面临着银行少、资金少、制度少,信托业承担着弥补银行业不足和金融改革排头兵的历史使命。随着传统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银行业不断市场化,证券业异军突起,公募基金不断发展。

2001年4月28日,作为信托行业根本法《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从这个时候,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才发展起来。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从“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出发,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转变原有的粗放野蛮行业发展方式,解决资产管理行业前期爆发的诸多问题,如刚性兑付、期限错配、杠杆放大风险等。由此,资产管理行业有了新格局。信托业进入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托公司开始不断探索高质量发展路径,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阶段。

以中信信托为例,从公司组织架构层面,依托三分类业务可持续发展需要,优化组织架构,做好人才储备;从信托产品/服务层面,依托信托账户,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客户服务中的空白,做好大型金融机构综合服务商;通过自身投研能力,或和优质私募等机构合作,提供多元金融产品,比如创设了众多证券投资服务信托产品,服务不同客户的财富需求;通过资产服务信托,为个人客户提供养老、传承、保障等服务,比如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针对老年人养老需求创设了特殊需要信托等;为企业客户提供养老、资产证券化、风险处置等服务,比如海航破产服务信托。从信托作用层面,依托信托制度优势,持续创新制度工具,比如不断创设资产服务信托服务场景,拓宽慈善公益信托覆盖范围等,尝试解决公共领域中现实难题,防止社会断裂与冲突,增进社会公益,助力共同富裕。

问题二:台湾地区信托公司怎么发展起来的?

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经济发展逐渐由“进口替代”转向“出口扩张”,台湾当局为吸收岛内外长期资金,在金融政策上不断开放。引导民间资金流入投资事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出口能力,除大力推动民间储蓄活动之外,鼓励台湾地区企业界加强投资厂房与设备。试图经由金融机构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以及种类多元化,为企业提供中长期投资所需的资金。

1970年,台湾地区“行政院”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申请审核原则》,正式接受华侨及台湾地区企业界人士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

在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初期,台湾当局对侨资有较大的优惠,希望能长期吸引侨资投资于台湾地区信托业。除台湾地区省营的台湾地区土地开发投资公司因改组而设立之外,有8家公司获准成立,其中有3家是华侨投资的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台湾地区政府要求任何希望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业者须向台湾地区“财政部”申请营业执照,待其核准且在加入信托业同业工会之后,才能经营并开办信托业务。

在发展初期,信托投资公司积极从事股票及不动产交易,加上高利揽金,曾被冠以“金融怪兽”之名。

1991年,台湾当局开始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改制商业银行或被并购。根据台湾《信托业法》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于5年内将其兼营的证券自营业务、生产事业直接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投资业务分割、出售或缩减完毕后,依《银行法》改制为商业、工业或其他专业银行,或依信托业申请信托营业执照”。

2005年7月,除中联、亚洲以及台湾地区土地开发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之外,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全部为商业银行信托部与专门的信托公司。

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表明,信托应用范围广泛,业务形态多样,本质是依托信托制度,结合不同功能,满足特定时期社会发展需要,从而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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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信信托 周萍 编辑:朱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