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2017-08-11 17:09
中国网财经8月11日讯 8月11日盘后,ST瑞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和股权冻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公司及董事长、总监理、董事会秘书刘珍华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
公告显示,ST瑞泽未及时履行信批义务的事项有两项:
烟台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因代偿ST瑞泽与烟台西大街支行的借款本息401.61万元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其代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401.61万元,诉讼金额超过了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2015 年8月3日,朱世东与刘益君签订《债券转让协议》,赵新玲、赵辛文、刘珍华、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朱世东向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刘珍华等偿还余款320万,并司法冻结了刘珍华持有的公司 700 万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0%,冻结期限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鉴于上述事实,全国股转公司对ST瑞泽及刘珍华出具监管意见函。
ST瑞泽2015年8月12日挂牌新三板,主要从事海参的加工和销售,属于基础层企业,2016年营收743.35万元,净利润-366.44万元,但其主办券商华融证券曾发布风险提示公告,ST瑞泽2016年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华融证券不予认可,并表示ST瑞泽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强制摘牌的风险。
( 编辑:张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