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提醒新三板“三类股东”问题 至今仍无标准答案

中国网财经

2017-03-17 12:33

  

 

 图片来源: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微信

  中国网财经3月17日讯 3月16日,账号主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对新三板“三类股东”问题发文表态,称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

  文中建议,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同时,文中还就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人数超200人和国有股东证券公司的企业如何IPO相关问题作出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产业博拉网络海容冷链海纳生物,目前都在等待证监会新一轮的反馈意见。然而,上述四家公司的“三类股东”问题在证监会的初次反馈中都未提及。 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初次反馈意见中未提及三类股东问题,是因为相关问题并不是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所能解决的。“许多拟IPO企业中都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发审委也不知道这类问题如何解决,所以干脆避而不谈,将其搁置起来,未来可能交由证监会高层解决。”

  以下为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微信发布《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全文:

  《企业改制上市30问》之二十三: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主要有:

  (1)做市商为国有控股证券公司的,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2)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3)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 编辑:高晓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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