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非小事 交易个税应尽快比照A股看齐

中国网财经

2018-02-06 09:25

  这几天关于新三板二级市场所得需要征税的消息引起的争论很多,将这件事情推到风口浪尖的是被三板圈刷屏的两篇文章,一篇是张可亮写的《“原则”是个屁——论地税局对新三板征税》,一篇是“董秘一家人”公众号发布的《税务部门不会去压垮作为国家战略的新三板》。对于这两篇文章,我在这里不多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阅读。个人所得税,根基在于国家立法,依法征税纳税,本没什么好讲的,但对于嗷嗷待哺的新三板来说,这次情况明显有些特别。

  1、储蓄转化资本的要义

  有两个提法或者现象相信大家特别不陌生:“中国间接融资比重过高,要尽快转变融资模式”;“中小企业融资难”。

  为什么有这两个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虽然目前钱很多,但是资本还不够多,资金和资本不是一码事,这两个之间的区别也无需我多做解释。所以要促进储蓄资金多转化成资本。

  储蓄资金转化成资本有几个重要途径,其中一个是成熟的银行体系,通过金融技术,用自身增信以及通过期限错配,可以把储蓄资金转化成长期资本。但是这条路径在中国本来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的环境下空间就小,而且银行的成本收益特点使银行很难在服务中小企业募集资本金方面有所作为。

  另外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就是储蓄者直接出资做股东,把储蓄资金直接变成长期资本,以谋求长期回报。这一点如果发展得好无疑是最理想的,困难是根据经济学理论,大家普遍有流动性偏好,即人们宁愿持有流动性高但不能生利的货币,也不愿持有其他虽能生利但较难变现的资产的心理。

  针对这个特点,大家才又摸索成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场,使各类长期资产可以灵活交易,极大地提高它们得流动性,虽然企业资金需求是长达几年的,但是理论上交易所市场可以链接有短期资金富余的人进行接力,达到使储蓄资金转化成长期资本的目的。

  我们一直讨论新三板的流动性,不管大家如何表达,根源和本质在此。

  目前新三板的主动投资者构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高净值人群,众所周知,新三板的交易活跃度离投资者可以正常交易相去甚远,流动性很差,要建设好新三板,更好地发挥储蓄向长期资本转化的功能,应该持续推动流动性向好,而非相反。

  2、新三板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不妥

  因为决策流程特点,个人投资者天然容易比机构投资者交易频度高一些,在目前条件下,他们是为新三板提供流动性的重要甚至主要支撑,如果对这部分投资者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无疑使新三板的流动性状况雪上加霜。

  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决定指出: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两天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的字眼,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决定》第一段就指出的原因,以及第六条的第一句话: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这些字句才是大原则,比“原则上”的字眼表达更为重要。

  其实,财政部和税总在相关工作方面还是做了部分落实,比如:

  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201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又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201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政策确实全部比照A股上市公司办法执行。

  3、暂不征收交易个人所得税

  很多并非个人投资人的新三板人士在及时的呼吁: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政策,让新三板发展得更好,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比照A股二级市场投资者暂不征收交易所得税的政策,对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也给予暂不征收交易所得税的政策。

  他们呼吁的理由也很中肯,思路也很清楚:

  1、目前这部分投资者人数不多,持仓量不大,获利甚少,对比其他领域的高净值人群,该部分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不强,反倒对新三板市场心理打击巨大。

  2、从实践上讲,挂牌后公司跟在原来工商系统登记不同,完全无法控制股东买卖行为,甚至取得联系都很难,这还是在新三板很冷清的情况下,如果新三板交易活跃,让公司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更是无法操作,可行性不强,怕就怕一个可行性和必要性都不太成熟的事情,影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大计。

  说了这么多,我相信,最后的结果一定是乐观的,相关部门一定会承认新三板的重要地位。既然世界都在提速,那么就让新三板交易个税征收比照A股看齐也快些来到吧!

  “新三板自媒体联盟”由“中国网新三板”联合“新三板文学社”共同发起成立,通过联盟团结更多在新三板圈里的一线自媒体,共同为新三板市场发展建言,引导新三板市场积极的舆论导向。本文来自新三板“新三板文学社”,作者高凤勇,力鼎资本创始合伙人、CEO,滦海资本董事长,主导过探路者天壕环境中科金财冠昊生物等多家企业的投资。中国海诚长城影视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专业硕士导师。

( 作者:新三板自媒体联盟   编辑:金易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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