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长徇私舞弊受贿逾百万获刑 牵出鸿禧能源曾贿送

中国经济网

2017-07-04 17:36

  

  7月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毛小弟、高平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平湖市环保局长毛小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利用职务之便受贿逾百万,其中,浙江鸿禧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贿送3万元。毛小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万元。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小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住平湖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平华,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专文化,平湖市伊格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平湖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5日被取保候审,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小弟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被告人高平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0481刑初6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小弟、高平华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2015年1月5日上午,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华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日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排放废水中镍、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1.6倍、25.7倍、5.32倍,遂予立案查处。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经调查后认为华鼎日用品公司排放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镍、铬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故建议责令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法规科审查后也认为重金属浓度超标三倍以上,建议移交公安机关。2015年1月23日及2月3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在对华鼎日用品公司初审及复审时,时任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案审组组长的被告人毛小弟不顾其他与会成员均提出的本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意见,决定采取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启动停产整治程序、给予罚款处罚。1月26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约谈了华鼎日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1月28日起华鼎日用品公司排放废水的电解电镀车间停产。4月10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对华鼎日用品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及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2007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毛小弟在担任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湖市尊荣养殖有限公司、浙江七彩凤染织有限公司、平湖市蓝天针织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15万元、美金3000元、港币50000元。

  其中,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收受浙江鸿禧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35183)投资人李某1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毛小弟因害怕事情败露而将30000元退还。

  原判认为,被告人毛小弟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被告人高平华的行为已构成犯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毛小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高平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毛小弟、高平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小弟系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其在处理嘉兴市华鼎日用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上诉人毛小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结伙上诉人高平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1500元、美金3000元、港币50000元,上诉人高平华涉及贿赂人民币7425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毛小弟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受贿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毛小弟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高平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编辑:王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