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券适用公开承销

中国经济网

2018-08-20 21:11

  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明确公开承销参与方、流程、现场管理等事项。根据要求,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超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财政部针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发行管理办法,对承销团组建、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债券发行组织等做出总体规定,形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总体制度基础。《规程》专门对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债券的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规程》解释,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

  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对于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提高发行效率。

  《规程》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恶意影响发行利率、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及其他意向投资机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介机构等。其中承销团成员包括簿记管理人、除簿记管理人外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地方财政部门组建承销团时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根据财政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4109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0436亿元,专项债券3673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3329亿元,置换债券或再融资债券10780亿元。

  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方面衔接,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

  财政部于近日发文落实上述要求,明确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 编辑: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