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近9年25名涉产权案被告人获判无罪

羊城晚报

2018-12-18 17:02

2018年8月,池某霖等12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让恒产者有恒心,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迈出了重要步伐。

  昨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同日,广州中院还发布《关于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及时保护”的产权司法保护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

  近9年24件涉产权案 25名被告人获判无罪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介绍,广州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产权主体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通过刑事审判活动,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白皮书显示,广州法院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2010年至2018年10月,广州中院共宣判涉产权类案件24件25名被告人无罪。

  前10月广州中院审结 侵犯财产罪案499件

  白皮书显示,2018年1月-10月,广州中院审结一、二审侵犯财产罪案件共499件752人,加大了对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审结一、二审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共66件152人,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审结一、二审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案件共28件33人,依法惩治了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行为。广州法院执行新收案件14万余件,同比增长3.41%,结案12万余件,同比增长7.0%,存案42569件,同比减少8.3%。已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58.32亿元,切实实现胜诉产权人合法权益。

  据统计,2016年以来,广州法院审结物权类案件11781件,合同等债权类案件30万余件,股权类案件7279件,知识产权案件29908件。“既保护了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了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白皮书称。

  涉港澳台和涉外民商事案 今年以来广州中院审结879件

  广州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和改革开放前沿,2018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审结涉港澳台和涉外民商事案件879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法及时妥善审理涉产权的买卖、借款、建筑、股权转让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通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畅通股权转让渠道,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

  姜耀庭举例说,在蔡某某与真功夫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蔡某某作为公司投资人,多次向真功夫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未得到公司支持于是起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对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论述和甄别,最终支持蔡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判决规范了蔡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各自的利益,对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产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不查封扣押冻结 与案件无关财产

  广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民事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的清远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全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超标的额查封部分房产的查封,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姜耀庭介绍,对于因当事人滥用权利、通过诉讼保全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广州中院审结的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澳大利亚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澳大利亚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属于保全错误,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深圳某实业公司就查封期间的损失合计4500万元向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赔偿的判决”。

  姜耀庭表示,广州法院将继续着力营造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领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未进行复检就直接销毁494头生猪

  执法机关 被判赔51.14万元

  陈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某执法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该执法机关委托农业主管部门销毁涉案的生猪。后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对陈某某不起诉的决定。2017年,陈某某就猪只、猪场损失和个人医疗费用向执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某执法机关决定不予支持,随后陈某某申请赔偿复议。2017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予以维持。陈某某仍不服,向广州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该执法机关赔偿陈某某违法销毁生猪494头的财产损失。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某执法机关在未对涉案生猪进行复检的情况下直接销毁全部生猪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对陈某某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判令该执法机关向陈某某赔偿生猪经济损失51.14万元。

  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逾千万?

  民营企业家 终获无罪

  被告单位广州某贸易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万余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万余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徐某利用广州某贸易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并无证据证实广州某贸易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其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广州某贸易公司和徐某无罪。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18年1月-10月广州中院审结的 侵犯产权犯罪案件情况

  侵犯财产案件

  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

  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案件

  盗窃罪296

  抢劫罪60

  抢夺罪17

  诈骗罪93

  敲诈勒索罪8

  职务侵占罪20

  故意损坏财物罪4

  侵占罪1

  假冒注册商标罪 3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3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3

  侵犯著作权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

  贪污罪 22

  挪用公款罪 1

  私分国有资产罪 5

  制表/黄江霆

  广州中院出台意见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民营企业家涉罪 不得牵连其家属合法财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广州中院结合广州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意见》。

  客观看待

  民企历史上经营不规范

  《意见》指出,要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

  准确区分

  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意见》,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参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对于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慎用兜底条款

  严格认定非法经营罪

  《意见》指出,要严格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才能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审理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审慎认定

  涉民营企业行贿犯罪

  根据《意见》,对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侦破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具有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行贿罪。

  严格区分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意见》规定: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综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因素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防止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准确区分

  涉民企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意见》明确: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妥善解决

  产权争议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者权益,防止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要依法审理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通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在审理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的纠纷案件时,正确认定公司的责任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依法慎重决定

  是否适用强制措施

  《意见》明确,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生产经营性动产,尽可能使用“活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严格规范

  涉案财产处置不“扩大化”

  意见规定,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工作机制。

( 作者:董柳 席林林 林锐君   编辑:李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