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四大违规业绩不靠谱 董事长等三人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

2019-01-02 10:37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2号、123号、124号显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11,简称欧浦智网)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年报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共四项问题,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陈礼豪作为欧浦智网董事长兼时任董秘、马苏作为欧浦智网时任总经理、魏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欧浦智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陈礼豪作为欧浦智网董事长兼时任董秘、马苏作为欧浦智网时任总经理、魏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陈礼豪、马苏、魏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会计期间。

  (三)营业周期。公司对营业周期不同于 12 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三十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三)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以及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列示出票人未履约而将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五)区分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对应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以下事项: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2. 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3. 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 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5.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 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7. 转移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六)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 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七)分类列示应收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应收利息,应按借款单位披露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逾期时间和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八)按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列示应收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收股利,应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九)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十)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十一)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等分别列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信息。对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且采用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分项披露相关信息。

  (十二)分类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本期存在重分类的,应披露重分类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十三)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采用的折现率区间。因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列示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金额,以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转移长期应收款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十四)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六)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各类租入资产的期末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十七)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分项列示本期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及计提原因。

  (十八)分类列示工程物资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九)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一)分类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二十二)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并披露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二十三)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二十四)分类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五)按暂时性差异的类别列示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还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互抵金额及抵销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2号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7年9月1日,你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江信托向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贸易)发放的1.5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08%。你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你公司部分土地房产被佛山中院和厦门中院司法查封,被查封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达23,037.83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95%。此外,截至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共有8项债务出现逾期,逾期金额合计达19,092.92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56%。对于上述重大事项,你公司直至2018年11月12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2017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1亿元至3.78亿元。2018年2月26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4亿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2.1亿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四、年报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17年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短期贷款”的财务附注及相应的会计政策,年报相关内容与审计报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3号

  关于对马苏、魏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苏、魏来:

  经查,我局发现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欧浦智网部分土地房产被佛山中院和厦门中院司法查封,被查封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达23,037.83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95%。此外,截至2018年11月5日,公司共有8项债务出现逾期,逾期金额合计达19,092.9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56%。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直至2018年11月12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2017年10月24日,欧浦智网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1亿元至3.78亿元。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4亿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2.1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亿元。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三、年报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

  欧浦智网2017年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短期贷款”的财务附注及相应的会计政策,年报相关内容与审计报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马苏作为欧浦智网时任总经理、魏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苏、魏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24号

  关于对陈礼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礼豪:

  经查,我局发现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7年9月1日,欧浦智网作为保证人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江信托向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贸易)发放的1.5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08%。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公司部分土地房产被佛山中院和厦门中院司法查封,被查封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达23,037.83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95%。此外,截至2018年11月5日,公司共有8项债务出现逾期,逾期金额合计达19,092.9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56%。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直至2018年11月12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2017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1亿元至3.78亿元。2018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4亿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2.1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亿元。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四、年报相关事项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7年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短期贷款”的财务附注及相应的会计政策,年报相关内容与审计报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欧浦智网董事长兼时任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27日

( 编辑:李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