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

中国经济网

2017-06-26 15:59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

  《通知》共5条13款,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严禁利益输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

  三是提升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造廉洁从业风气,培育合规文化,并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附: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款具有金额大、成本低、稳定性高等特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的存款资金来源。当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获取公款存款,采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廉洁从业风气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进行整顿规范,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13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要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管理,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赠送财物、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并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诺要求。《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监督检查。《通知》要求银行业协会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遵守行业规约。同时,《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益输送的,还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新要求:一是提出回避要求。《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二是进行廉政承诺。《通知》第2条第3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四、《通知》中所指的公款存放主体和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哪些?

  答:公款存放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公款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对公款存放银行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17〕30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质量优、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务,盘活相关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提高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

  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对于违反行业规约的会员单位,银行业协会按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况应报送银行业监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提示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吸收公款存款进行利益输送的,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有关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编辑:徐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