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上海两宗违法遭罚100万 信用卡资金用于非消费

中国经济网

2019-05-15 11:57

  银保监会网站14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3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6月贷款自主支付事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7年2月至8月部分信用卡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共计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 编辑:王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