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注资100亿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

中国网财经

2019-05-29 17:39

  中国网财经5月29日讯(记者 赵雅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核准成立,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特别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事实上,《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整整四年时间。条例显示,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在我国,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

  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日前,全国第18家获批的民营银行江西裕民银行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筹建批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民营银行的一次发展机遇,将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转变成一种面向市场的保险制度,参保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 作者:赵雅芝   编辑: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