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满洲里支行违法遭罚 银行结算账户超期报备

中国经济网

2020-01-02 17:0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满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超期报备。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中国人民银行满洲里市支行给予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00元。

  官网显示,内蒙古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末,内蒙古银行资产总额1357.3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840.6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21.89亿元。2018年全年实现净利润5.32亿元,缴纳各项税金4.2亿元。

  截至2018年末,内蒙古银行机构总数达135个,覆盖自治区8个盟市,包括总行机关、11家分行(含营业部)、1家直属支行、121家支行(县域22家)和1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员工3110人。其中,区外在哈尔滨设1家分行;区内设11家分(支)行,分别是总行营业部、呼伦贝尔分行、兴安盟分行、通辽分行、锡林郭勒分行、乌兰察布分行、包头分行、乌海分行、呼和浩特分行、二连浩特分行和满洲里支行。共主发起设立31家村镇银行。区内22家,设在国贫县5家,省贫县6家;区外9家,设在国贫县1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 编辑:赵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