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优先股发行获批 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

中国经济网

2016-07-11 16:44

  新三板挂牌公司齐鲁银行的优先股发行方案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齐鲁银行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据悉,齐鲁银行成为首家在新三板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也是除沪深交易所上市银行之外的首家获批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

  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新三板推出优先股发行政策之前,发行优先股是上市公司的专利。2015年9月,新三板发布了优先股发行政策指引及业务指南,新三板优先股制度正式落地,挂牌企业取得与上市公司同样的发行资质。作为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城商行,齐鲁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不仅能有效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还为中小商业银行建立资本补充新渠道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预计将进一步提升中小银行挂牌新三板的积极性。

  据齐鲁银行公布的相关信息,此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采取非公开发行,并且一次核准单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采取询价方式,与主办券商(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

  实际上,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对于“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曾表示,第一类就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优先股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适合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的首选企业类型。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设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等三类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发行优先股将补充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提高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夯实资本基础;另一方面,因优先股不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银行可在不改变股东结构的情况下获得长期资本支持,同时,合理利用优先股固定股息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厚普通股的每股收益水平。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在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的22次优先股融资中,上市银行占15次。除招商银行未发行优先股,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正在实施发行计划外,其余11家上市银行均已完成发行或首期发行,融资规模超过30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股股息以税后利润支付,派发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商业银行偏爱优先股的另一个理由是自身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从齐鲁银行2015年报看,该行当年实现净利润11.96亿元,同比增长9.27%,未分配利润17.41亿元,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能够支撑其按时支付优先股股息。

( 作者:何川   编辑: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