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7〕7号(被处罚人: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焦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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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16:30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2号17栋3层

  负责人:焦明晓

  当事人:焦明晓

  身份证号:23030619680721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2015年,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焦明晓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二、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2015年,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时任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焦明晓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相关录音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焦明晓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改正,决定给予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焦明晓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改正,决定给予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焦明晓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编辑: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