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冷水水表未检定而出厂被罚

千龙新闻网

2017-12-27 10:58

  近日,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制造的冷水水表未经出厂检定而出厂,被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平)质监罚字〔201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收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的检验报告(编号:TZ20170603)。检验报告显示,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水水表(规格型号:LXS DN20,生产日期:2017.6.5),经抽烟检验,所检项目静压力不符合GB/T778.1-2007/ISO 4064-1:2005《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规范》标准,依据CCGF609.5-2015《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0月27日,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经检验,复检报告(编号:TZ20170603(复检))与检验报告(编号:TZ20170603)检验结论一致。

  经过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水水表(规格型号:LXS DN20,生产日期:2017.6.5),该批次共生产了100块,全部未经出厂检定,生产后直接堆放在公司成品库合格品区。除了用于抽验检测的6块外,剩余94块均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剩余产品现在存放在该公司库房内。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静压力不合格,不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综上所述,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冷水水表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未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的冷水水表未经出厂检定而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北京京海恒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出厂未经出厂检定的冷水水表,并处罚款600元。

( 编辑:王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