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披露 春兴精工收深交所监管函

千龙新闻网

2018-08-06 13:30

  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春兴精工”)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47号)。

  监管函显示,2018年6月26日和6月28日,春兴精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春兴精工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27,000 万元(含税)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核心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自《资产购买协议书》签订后,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向华有光电交付资产的义务,继而造成购买协议的履行处于停滞状态。春兴精工在上述收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直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春兴精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苏民初 18 号]、《举证通知书》等资料,获悉该法院已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受理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春兴精工及其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深交所指出,春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和第7.6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编辑:段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