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应增加“股份回购”和“冻结账户”条款

新京报

2018-07-30 02:30

  为让大股东和高管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还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进行司法冻结和财产保全,不能让大股东转移财产。其次就是让退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提前冻结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近日,证监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退市新规,将对重大违法经营的公司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在过去的退市制度下,对于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只能以信息披露违法退市。但是,调查信息披露违规旷日持久,导致调查的威慑力不够,部分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依旧我行我素。

  退市新规的亮点之一,就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也就是说,企业退市,高管应承担必要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其中最关键的是,大股东和高管在退市过程中,应不打折扣地赔偿投资者损失。退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重中之重,不能让普通投资者来为违法经营的企业退市买单,而是让大股东和企业高管们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为让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及时得到赔付,此前的制度是实施大股东和券商先行赔付制度。几经演变,管理层将此作为强化投行风控的一种约束手段,在项目发行时由保荐机构公开进行承诺。

  在退市新规下,为让大股东和高管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还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进行司法冻结和财产保全,不能让大股东转移财产,到时候来个“金蝉脱壳”,以没有钱为理由来推卸责任。其次就是让退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提前冻结企业账户、个人账户。如果大股东早把财产转移了,回购股份只能是一纸空文。

  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说明书中,都列有专门的股票回购承诺专项条款。可到了真要回购股份时,个别上市公司就当起了“老赖”。

  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欣泰退曾发布致歉公告:“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一句经营困难,股票回购承诺就一笔勾销了。

  要想真正有效地实现股票回购,可借鉴香港地区的洪良国际案,大致程序是这样:发现欺诈后立即停牌、冻结募集资金、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全资附属公司金额达9.974亿港元的资产、判决命令回购股票、勒令退市,以被停牌时候的股价2.06元向7700名中小投资者回购股票,合计10.3亿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修改的退市新规中,没有专门提及股份回购,原因可能是在企业IPO时已经在招股书中做出承诺。

  然而,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在退市制度修订中专门列出“上市公司退市时,必须履行IPO股份回购义务”的条款,并对回购的资金、细节做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保荐机构是否具有回购连带责任,以及退市公司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惩罚措施。

  另外,退市制度修改时,需要增加“退市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冻结”的专门条款,防止退市公司提前转移财产,让冻结退市公司账户、个人账户的措施制度化。

( 作者:朱邦凌   编辑:李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