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中国经济网

2019-04-16 16:46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海证券”)总部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总部工作人员总数比例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中要求的1.5%的比例,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东海证券总部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总部工作人员总数比例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中要求的1.5%的比例,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总部工作人员总数比例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中要求的1.5%的比例,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4月9日

( 编辑:张紫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