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 未发现*ST东凌年度审计重大错报

中国网财经

2019-08-28 15:43

  中国网财经8月2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 编辑:王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