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被警示 执业两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违规

中国网财经

2020-04-09 09:29

  中国网财经4月9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业的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嘉科技”证券代码:832562)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和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华股份”证券代码:832321)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底稿中审计说明关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构成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解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盈嘉科技存货审计程序时,计划针对存货的计价与分摊认定执行相关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但实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部分分析指标触及设定的“报警比率”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盈嘉科技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执行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审计程序,未解释相关可比公司、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为空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营业收入明细表中记录的审计说明与盈嘉科技营业收入的实际情况不符。盈嘉科技营业收入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错误记录执行人和复核人姓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执行盈嘉科技孙公司重庆置信绿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记录的审计调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计划了解关联交易事项及应付款项的原因、检查相关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没有取得关联方相关合同资料和说明相关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重庆置信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计划监盘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没有取得库存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制作库存现金监盘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银行询证回函中福华股份财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名字迹雷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银行询证回函附件无编号和索引,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记录函证过程,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银行存款的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中,未从银行取得福华股份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仅以福华股份出纳从公司网银导出的相关账户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往来账款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福华股份征信报告上的关联方实施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征信报告上存在部分直接关联关系的主体,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的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无审计结论,且存在检查的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项目合伙人未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书签名确认,未完全遵守独立性的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制作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调查问卷没有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未归档项目组内复核意见及回复,项目经理未在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上签字,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作为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志军、徐作璋作为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肖志军、胡芬芳和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17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因执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冠福”,002102.SZ)2016年和2017年度商誉审计违规被福建证监局监管谈话。

  天眼查显示,福华股份和盈嘉科技均为新三板公司。福华股份前身为东莞市福华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盈嘉科技官网显示,盈嘉科技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金3200万元,是一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业的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科技)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和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股份)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底稿中审计说明关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构成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解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盈嘉科技存货审计程序时,计划针对存货的计价与分摊认定执行相关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但实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部分分析指标触及设定的“报警比率”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盈嘉科技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执行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审计程序,未解释相关可比公司、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为空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营业收入明细表中记录的审计说明与盈嘉科技营业收入的实际情况不符。盈嘉科技营业收入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错误记录执行人和复核人姓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执行盈嘉科技孙公司重庆置信绿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记录的审计调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计划了解关联交易事项及应付款项的原因、检查相关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没有取得关联方相关合同资料和说明相关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重庆置信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计划监盘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没有取得库存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制作库存现金监盘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银行询证回函中福华股份财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名字迹雷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银行询证回函附件无编号和索引,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记录函证过程,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银行存款的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中,未从银行取得福华股份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仅以福华股份出纳从公司网银导出的相关账户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往来账款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福华股份征信报告上的关联方实施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征信报告上存在部分直接关联关系的主体,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的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无审计结论,且存在检查的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项目合伙人未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书签名确认,未完全遵守独立性的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制作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调查问卷没有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未归档项目组内复核意见及回复,项目经理未在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上签字,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作为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志军、徐作璋作为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7日

( 编辑:张紫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