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2019-06-18 17:0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系统发〔2019〕1588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督导的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430395)与董事长王在军之间存在2180.2万元的资金拆借,后经核实上述资金为王在军利用奥盖克账户收取投资者购买奥盖克股票款,随后拆借给奥盖克用于维持生产经营。安信证券在发现上述关联交易后,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态度,深入了解资金拆借背景,未能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核查义务。
2016年6月26日,奥盖克向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董事王在军、刘武、林伟三人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为王在军198万元的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10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安信证券在发行上述违规担保后,未能在十五个转让日内赴企业现场实地了解情况,未能充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安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安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安信证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 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 17 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其现场检查: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能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履行职责或者规范运作;
(二)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四)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9〕1588号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经查明,安信证券督导的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与董事长王在军之间存在2,180.2万元的资金拆借,后经核实上述资金为王在军利用奥盖克账户收取投资者购买奥盖克股票款,随后拆借给奥盖克用于维持生产经营。安信证券在发现上述关联交易后,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态度,深入了解资金拆借背景,未能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核查义务。
2016年6月26日,奥盖克向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董事王在军、刘武、林伟三人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为王在军198万元的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10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安信证券在发行上述违规担保后,未能在十五个转让日内赴企业现场实地了解情况,未能充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安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安信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业务规则》、《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安信证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9年6月4日
( 编辑: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