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上半年净利3.9亿 13亿本金涉及12宗质押诉讼

中国经济网

2019-09-24 09:26

  8月23日晚间,国海证券(000750.SZ)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国海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8.63亿元,同比增长88.7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8亿元,同比增长280.6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7亿元,同比增长281.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84亿元。

  国海证券在半年报中表示,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利息净收入增加。

  截至2019年6月末,国海证券的资产总额为704.74亿元,同比增长11.57%;负债总额为561.14亿元,同比增长14.23%;资产负债率为75.41%,较2018年末上升1.20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国海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零售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交易业务、投资管理业务三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企业金融服务业务、信用业务两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报告期内,国海证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4.12亿元,同比增长8.70%,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3.81个百分点;企业金融服务业务营业收入为5703.32万元,同比减少13.36%;销售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5.58亿元,同比增长694.30%,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19.11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4.73亿元,同比增长64.89%,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2.98个百分点;信用业务营业收入为1.46亿元,同比减少67.58%,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减少78.05个百分点。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国海证券完成IPO主承销1家,承销金额4.25亿元;完成增发主承销2家,承销金额8.63亿元;完成债券主承销3家,承销金额21.80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止目前,国海证券保荐2家IPO企业过会。4月25日,国海证券保荐的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20日,国海证券保荐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另外,今年截至目前,国海证券未保荐企业登陆科创板。

  2019年上半年,国海证券信用减值损失1.26亿元。国海证券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主要是由于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其中,国海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07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1746.00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国海证券及主要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595人,其中包括公司关键高级管理人员8人。

  截至2019年6月30日,国海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4.05亿元,上年末为3.65亿元。

  2019年上半年,国海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57亿元,上年同期为7.06亿元。

  2019年上半年,国海证券第二大股东广西荣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国海证券5513.67万股无偿划转至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国海证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户公告称,划转后,国海证券总股本不变,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共持有5513.67万股,市值约3.52亿元,占总股本比例为1.308%。

  据2019年半年报,国海证券上半年共收到1张罚单。5月23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6 号),因国海证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公司出具的有关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今年1月初,国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收到证监会警示函,然而并未在半年报中披露。2019年1月9日,国海证券及付航、周筱俊作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因未通过函证重大合同、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实地抽盘大额存货、实地核查重要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被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截至2019年6月末,国海证券涉及股票质押诉讼12起,共涉及本金12.90亿元。

  第一起为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8619.34万元。2016年5月18日,国海证券与石某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5月18日将融出资金支付给石某,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5月15日,彭某、韦某某就石某的上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向公司出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担保函》。

  2018年6月12日,石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彭某、韦某某未履

  行担保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某返还本金人民币1.04亿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彭某、韦某某对石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5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4月19日通过场内处置的方式实现部分债权,诉讼请求已根据实际情况当庭变更,本金调整为8619.34万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变)。2019年7月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623号),判决石某支付公司本金8619.34万元,利息62.85万元,违约金150.84万元;公司有权对石某质押给公司的1775.72万股股票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彭某、韦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于被告未签收判决书,法院已于2019年8月13日开始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二起为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涉及本金2255.50万元。2015年4月20日,国海证券与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6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6月24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告质押给公司的标的证券771.00 万股,所得价款在被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剩余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2255.5万元、未付利息以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2018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4民特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告名下771.00 万股股票,公司在融资本金人民币2255.5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6.28万元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于2019年2月18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三起为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1.35亿元。2016年7月15日,公司与何某某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何某某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何某某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6月12日,何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年7月26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何某某支付本金人民币1.35亿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对何某某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14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808号、(2018)桂01民初809号],裁定查封或冻结何某某价值人民币1.35亿元财产。何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南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3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808号、〔2018〕桂01民初809号),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对本案管辖权裁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27号、〔2019桂民辖终28号),裁定驳回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判决。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四起为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3315.00万元。2017年3月15日,公司与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10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331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9日,鉴于被告未签署司法文书,南宁中院刊登公告,拟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3月11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3315万元,利息40.30万元,违约金436.88万元,滞纳金0.64万元;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500万股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五起为公司起诉邵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1.80亿元。2017年8月7日,公司与邵某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邵某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邵某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8日,邵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邵某返还本金人民币1.80亿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公司于2018年9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西高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0号),裁定查封、冻结邵某价值人民币1.82亿元的财产。经协商,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对邵某持有的148.07万股标的股票及人民币1855万元的部分财产解除保全。2018年11月9日,广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0号之一),裁定准予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本案拟定于2019年5月29日开庭审理。因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六起为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3510.00万元。2017年3月27日,公司与匡某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匡某融出资金,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21日,匡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匡某返还本金人民币3510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匡某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宁中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1080号),裁定查封、冻结匡某价值人民币3547.48万元的财产。南宁中院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公告,拟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5月27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七起为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4.70亿元。2017年3月2日,公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17日,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4.70亿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西高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6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73亿元的财产。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广西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3月7日,南宁高院裁定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4月12日,公司接到法院通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八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2800.0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公司与陈某某1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陈某某1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陈某某1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17日,陈某某1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某1返还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陈某某1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南宁中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2号),裁定查封、冻结陈某某1价值人民币2896.60万元的财产。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2号),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5月12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九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3700.00万元。2016年11月28日,公司与陈某某2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陈某某2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陈某某2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18日,陈某某2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某2返还本金人民币3700万元、 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陈某某2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南宁中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17号),裁定查封、冻结陈某某2价值人民币3830.73万元的财产。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17号),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5月12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6500.00万元。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陈某某3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陈某某3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陈某某3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17日,陈某某3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某3返还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 利息、违约金以及滞纳金,并对陈某某3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南宁中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18号),裁定查封、冻结陈某某3价值人民币6732.92万元的财产。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18号),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5月12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2019年6月11日,公司收到《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60号),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等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一起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1.73亿元。2018年5月21日,公司与陈某某4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陈某某4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陈某某4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7月5日,陈某某4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被告与公司协商,2018年10月29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年11月21日,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诉。因被告未能按照协商一致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陈某某4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0亿元,之后陈某某4已购回66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某4返还本金1.73亿元,并支付利息约531.76万元(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从2018年12月20日暂计至2019年5月7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陈某某4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陈某某4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陈某某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5月17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01民初2059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9年5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2059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陈某某4名下价值1.79亿元的财产。2019年6月25日,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172号),法院已对陈某某4的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冻结。2019年7月1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将于2019年8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二起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涉及本金2488.15万元。2017年5月12日,公司与贵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2488.15万元(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均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01民初2564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国海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起的诉讼2起,共涉及本金5000万元。

  第一起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2期违约事项,涉及本金5000万元。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债券兑付日2016年6月20日,中联物流公司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2016年6月29日,公司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以民事裁定书[(2017)桂民辖终95号]作出撤销南宁中院民事裁定[(2016)桂01民初417号],并裁定公司诉中联物流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一案由南宁中院继续审理。

  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公司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的相关债权需法院判决确认,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初417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公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44万元由中联物流、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承担。同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桂01民初417号之二),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起诉。由于关宏、陈厚华等均未签收裁判文书,目前法院正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二起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及林军债权违约事项。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5月10日发起设立的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明利1号”)。该资产管理计划为分级产品,根据合同的约定,若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0.80元,进取级份额持有人需履行补仓承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以签署《资金补偿合同》的方式承诺为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率提供差额补偿。

  由于明利1号净值持续低于人民币0.80元,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未按照约定向该计划追加资金以用于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当期优先级预期收益,也未按约追加资金进行补仓,该计划于2017年4月11日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在明利1号到期终止时,资金补偿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林军未按照约定履行资金补偿义务。2017年11月17日,公司向南宁中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林军作为共同被告。2018年5月29日,南宁中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8)桂01执保73号],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股权进行了冻结。2018年12月6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尚未宣判。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此外,国海证券子公司涉及2起诉讼,涉及金额3000万元。

  第一起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期违约事项,涉及金额2000万元。国海证券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截止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12日,中联物流公司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经协商,延期至6月30日,仍无法偿付债券本息。2016年8月22日至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代理律师与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员工赴中联物流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并对本案涉及的中联物流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封。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3民初5025号]判决中联物流公司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9日,中联物流公司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因上诉人中联物流公司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中联物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此前法院已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良时期货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且国海良时期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2019年1月2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二起为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违约事项,涉及金额1000万元。国海证券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由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发行的“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人民币1000万元。

  截止债券兑付日2016年10月21日,百花医药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于2016年11月8日,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委托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向南宁市管辖法院起诉百花医药及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月20日,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北部湾产交所参加了百花医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国海证券评级为BBB。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 作者:韩艺嘉 华青剑   编辑:赵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