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高管遭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 因短线交易被罚款3万元

中国网财经

2019-08-05 13:04

  中国网财经8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何文潮存在短线交易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000555.SZ)股票的行为。

  何文潮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5日至17日,何文潮作为神州信息副总经理,操作霍尔果斯汇庆天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证券账户卖出神州信息股票15.1万股,成交金额306.67万元(扣除税费和佣金)。2017年2月17日至20日,何文潮操作陆有香证券账户买入神州信息股票15.1万股,成交金额312.31万元(扣除税费和佣金)。以上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何文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何文潮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 编辑:杨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