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创投子公司吃警示函 基金接盘母公司风险项目

中国经济网

2019-08-16 10:46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6号)显示,湖北证监局近期在核查时发现,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在基金产品投资多个项目的投后管理过程中,金沙江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给基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是未督促基金产品投资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且未督促项目公司就基金投资进行确权;二是未督促项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财产进行境外投资时依法履行备案核准程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资的项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安排基金产品受让该投资。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金沙江投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金沙江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沙江投资为北京世纪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沙江创投”)全资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在基金产品投资多个项目的投后管理过程中,你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给基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是未督促基金产品投资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且未督促项目公司就基金投资进行确权;二是未督促项目公司在使用基金财产进行境外投资时依法履行备案核准程序;三是在已知母公司投资的项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安排基金产品受让该投资。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8月9日

( 编辑:王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