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信息及高管收警示函 涉关联方资金往来违规

中国网财经

2019-08-26 11:47

  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陕西证监局发布了对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信息)及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4月28日至5月6日,万德信息公司向公司董事、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泽扬借款500万元。对该项关联方资金往来,万德信息公司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直至2019年7月2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7月3日披露相关违规情况,7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事后追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周健、林斌、李艳霞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健、林斌、李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健、林斌、李

  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万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林斌、李艳霞:

  经查,2019年4月28日至5月6日,你公司向公司董事、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泽扬借款500万元。对该项关联方资金往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直至2019年7月2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7月3日披露相关违规情况,7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事后追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周健、林斌、李艳霞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健、林斌、李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20日

( 编辑:王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