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飞翔财报审计现3宗违规 中兴财光华会所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

2019-11-04 17:22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号)显示,海南证监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会所”)执业的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飞翔”,832297)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7年新生飞翔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广告服务互换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886.79万元,与蓝海云数字内容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347.17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新生飞翔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中兴财光华会所未充分考虑此类广告服务互换业务较其他业务单笔金额偏大、非现金结算等特殊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新生飞翔约定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机身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1840.30万元。该项业务收费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现金交易客户,中兴财光华会所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飞翔为北京沃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杂志上机服务确认收入1430.52万元,同期未与其他客户发生同类业务,中兴财光华会所未就相关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兴财光华会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公司前身为海南新生飞翔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12日,后更名为海南新生飞翔购物有限公司。2014年7月30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17%;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航控股”,600221.SH)持股19.51%;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46%。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负责审计新生飞翔财报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事务所始建于1983年,总部设在北京,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2764名,注册会计师971名、AAIA、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82名。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31名,高级信用管理师6名。资深教授、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税务师、高级管理咨询师158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4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于2019年7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的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飞翔)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7年新生飞翔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广告服务互换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8,867,924.53元,与蓝海云数字内容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确认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为13,471,698.15元,上述两家公司均属新生飞翔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你所未充分考虑此类广告服务互换业务较其他业务单笔金额偏大、非现金结算等特殊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就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新生飞翔约定为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机身广告服务,合同金额为18,403,000元。该项业务收费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现金交易客户,你所未对大额差异情形进行关注、分析,未能发现并正确处理审计证据存在的不一致情形。

  三、2017年新生飞翔为北京沃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杂志上机服务确认收入14,305,188.70元,同期未与其他客户发生同类业务,你所未就相关收入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29日

( 编辑:赵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