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7年年报存虚假记载等 白茶股份被罚40万

中新经纬

2020-06-09 14:25

  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公告,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茶股份)因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经查明,白茶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白茶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提利息费用343.21万元,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合计虚增利润460.46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75.8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5.82%。具体如下:

  (一)在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少计利息费用

  经查,2017年,白茶股份未按期全部清偿对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村镇银行)、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公司)的合计20笔借款,相关借款2017年度合计应计提利息费用(含罚息、复利)419.95万元,但白茶股份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只计提了76.74万元,少计利息费用343.21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31.09%,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59%。

  (二)在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多确认营业外收入

  经查,白茶股份债权人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就白茶股份尚未归还的贷款,与白茶股份初步形成执行和解方案即“在2018年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但该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白茶股份尚未清偿前述工商银行福鼎支行贷款,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也未同意上述还本免息方案。白茶股份在确认营业外收入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12月31日将已计提的应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利息冲回41.3万元、75.95万元,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44.7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2.22%,并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年营业外收入“主要为银行免除利息产生的收入”。

  二是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4月6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人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6)闽09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8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16)闽09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20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泰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6)闽098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白茶股份不服福鼎法院一审判决,于2016年10月31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出上诉,宁德中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闽09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在上述(2016)闽09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645.18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0%。白茶股份2016年5月5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迟至2018年7月27日才补充披露诉讼公告。在上述(2016)闽0982民初280号、284号、1347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共计980.18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公司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是迟至2018年7月27日分次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披露。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白茶股份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少计利息费用、多确认营业外收入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白茶股份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白茶股份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公司时任董事长朱丽燕、董事兼总经理吴灼(同时在2017年年度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福建证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白茶股份、朱丽燕、吴灼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免于罚息并不计复利。同时,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日,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的相关贷款已在拍卖抵押物过程中。公司按照正常财务准则计息及冲回利息,不存在虚增利润的主观故意。2.公司未披露诉讼、仲裁信息是因为公司财务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与原来的办公地点衔接出现问题,公司已补充披露了诉讼、仲裁事项。3.公司已组织全部高管学习整改。4.公司自欠款涉诉后,未进行任何资本运作,公司正筹措资源改善经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认为:白茶股份与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建设银行福鼎支行等债权人的借款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明确约定在相应的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债权人就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减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我局已综合考虑了公司违法事项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法定免于处罚的事由。故对白茶股份、朱丽燕、吴灼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白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朱丽燕、吴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官网信息显示,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白茶之乡”——福建省福鼎市,公司创立于2010年,是以“福鼎白茶”冠名的股份制茶企业,集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科研及茶文化传播为一体。2015年7月24日,白茶股份正式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32946,是首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

( 编辑:赵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