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中国经济网

2017-06-20 04:10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维持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原则不变,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为避免可转债发行过程中产生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除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部分外,投资者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当天无需缴纳申购资金。T+2日,网上投资者应根据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足额认购资金。

  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后,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且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次数合并计算。

  《实施细则》规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网下申购保证金缴纳金额、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由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进行披露,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为规范可转债网上申购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因违反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纳入黑名单的账户,上交所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 作者:朱宝琛   编辑:曹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