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所审计博元投资财报未勤勉尽责 被罚没600万元

中国经济网

2017-08-22 04:30

  对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因为在博元投资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聂捷慧、张学锋、李尊农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2011年12月份,博元投资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款未真实履行的情况,虚构付款33482万元购入面值3470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后,博元投资通过票据贴现、票据置换及用票据支付预付款的交易,导致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1893.2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0%、90%);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2364.54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9%、258%)。经查,上述票据均无前手的背书记录,且存在博元投资与银行提供的票据复印件的票面信息、票面样式、印章位置不一致,或者相关票据在承兑银行查无相应票号的情况。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兴华所在博元投资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一是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包括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对与票据置换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不恰当;二是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包括未按审计计划的要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对异常的银行账户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函证保持控制。

  中兴华所在博元投资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具体包括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其中,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方面包括未对票据置换业务的对手方执行函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票据置换业务涉及的大额收款设计和实施必要的期后事项审计程序。

  证监会表示,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兴华所是博元投资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均为75万元。201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聂捷慧、张学锋,2013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聂捷慧、李尊农。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学锋、聂捷慧、李尊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没收中兴华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编辑:曹婕 )